獲嘉縣大鑫化工有限公司在非法生產過程中發生爆炸
2025年7月23日16時05分,位于新鄉市獲嘉縣照鏡鎮樓村的獲嘉縣大鑫化工有限公司在非法生產過程中發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587萬元。事故發生后獲嘉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按規定上報事故信息。
調查認定,新鄉獲嘉大鑫化工有限公司“7·23”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企業非法轉租廠房設備,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非法組織生產,違規動火作業,屬地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職不到位而導致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反應釜卸料管無傾斜度,物料在卸料管內沉積,在未沖洗、置換和采取有效隔離措施的情況下,違規對卸料管彎頭漏點進行動火焊接,電焊產生的高溫導致硝酸和3-甲基-2-硝基苯甲酸混合物迅速分解,釋放大量熱能和爆炸性混合氣體,遇明火瞬間爆炸,造成人員傷亡。 1. 管道敷設不規范。涉事裝置未經有資質單位設計,反應釜卸料管線敷設不規范,經多次變向豎直、水平敷設,無傾斜度,硝酸和3-甲基-2-硝基苯甲酸混合物在卸料管沉積。 2. 沉積物料高爆炸危險性。3-甲基-2-硝基苯甲酸含有硝基等爆炸性基團,屬易燃易爆固體,分解溫度較低,受熱(焊接高溫)條件下,在密閉空間內分解反應可迅速轉變為爆轟。硝酸是強氧化性液體,在高溫環境下遇3-甲基-2-硝基苯甲酸可增強分解反應。 3. 違規動火作業。焊接人員未取得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證書,焊接時未辦理特種作業票證,作業前未對管道清洗、置換和采取有效隔離措施,未對焊接作業進行風險分析。 4. 混合氣體爆炸。電焊產生的高溫金屬流體導致硝酸和3-甲基-2-硝基苯甲酸混合物迅速分解反應,釋放大量熱能和爆炸性混合氣體(二氧化氮、一氧化氮、一氧化碳、氧氣等),遇明火瞬間爆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