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評價,罰款10萬,停業整頓!
2023年3月28日,行政執法部門到某化工實業公司危險化學品儲存項目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五個儲罐(一個液氨儲罐設計容量9.5噸;兩個硫酸儲罐設計容量各300噸,共600噸;兩個甲酸儲罐設計容量各150噸,共300噸)已完成施工建設,但該項目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執法人員當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該公司暫時停產停業,并按照指令書載明的期限進行整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行政執法部門責令該化工實業公司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罰款10萬元,對該公司負責人吳某某罰款2萬元。
安全評價按照實施階段的不同分為三類:安全預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安全現狀評價。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主要是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安全預評價,即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分析和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術和管理對策,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安全設計和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監察的重要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該化工實業公司危險化學品儲存項目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評價,應當依據本條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