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一)未按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或未按規定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二)未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等要求設置應急池,或應急池容積、轉輸設施不滿足相關要求。
(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不能通過自流、泵提升或其他方式進入應急池。
(四)污水總排口、雨水排放口未設置閘(閥)或其他攔截設施,防止超標廢水、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排出廠界。
(五)涉有毒有害大氣、水污染物名錄的企業未定期監測或委托監測排放口和周邊環境有毒有害大氣、水特征污染物。
